202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公布《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对七大类五十五种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规定。该《基准》作为我国第四个跨省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2年9月1日施行。标志着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入全新的阶段,开启新的篇章!
在《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之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税务执法区域协同,营造东北区域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y6518999@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16)。请在信封上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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