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企业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
问2: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如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端口页面注册、登录,在首页中 “车船税申报”功能模块办理。企业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端口页面登录,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模块申报。
问3:为什么今年1月的征期是15号,元旦放假不顺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问4:我既有经营所得,又有工资薪金,想把专项附加扣除放到经营所得里扣除,但季度申报时报表里为什么没有可以填写的栏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问5: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