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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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


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三、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办理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六、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


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八、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各地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3. 浙江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4. 辽宁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5. 广东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原标题:《三部门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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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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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分红后的财务规划要点有哪些?
资金补充:如果现金分红导致资金紧张,公司需要考虑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资金,如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 再投资规划:对于留存利润,要制定合理的再投资计划,确保资金能够有效利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 财务指标调整:分红后,公司的一些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会发生变化,需要对这些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和分析,以便更好地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如何决定股份分红的比例?
盈利状况: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盈利水平来确定分红比例。如果盈利较多,且有足够的留存收益用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可能会适当提高分红比例,以回报股东。 发展战略:如果公司处于快速扩张期,需要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并购等,可能会降低分红比例,将更多的利润用于再投资。 股东意愿:公司也会考虑股东的期望和要求。一些股东可能更看重短期的投资回报,希望有较高的分红比例;而另一些股东可能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愿意放弃部分短期分红。
3股份分红对公司现金流有什么影响?
现金分红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出。公司需要有足够的现金储备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支持分红。如果公司现金流紧张,大规模的现金分红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未来发展的资金投入。例如,一个正处于扩张阶段的公司,大量现金用于分红后,可能会导致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开展新的项目。
4股份分红在财务报表上如何体现?
对于发放分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表中,减少未分配利润。同时,在负债方面,如果是现金分红,应付股利减少;如果是股票分红,会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在送股情况下)。例如,公司宣布现金分红 100 万元,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未分配利润减少 100 万元,应付股利减少 100 万元。 对于收到分红的股东:如果是个人股东,不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个人将收到的分红作为投资收益记录。如果是企业股东,在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增加(现金分红情况),在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增加。
5股份分红的税务申报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息红利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一般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等渠道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如果符合免税条件,也需要在申报时进行相应的免税申报和说明。
6股份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如前面提到的,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对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股东也参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7如何确定股份分红的计税依据?
对于个人股东,计税依据是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金额。对于企业股东,在符合免税条件下,计税依据为 0;在需要纳税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例如,某企业从另一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10 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 10 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股份分红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按 20% 的税率征收。例如,个人股东收到股息红利 1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 元(1000×20%)。但如果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不同,有税收优惠政策。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条件包括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并且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等。但如果是居民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或者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
9股权转让后的财务整合要点有哪些?
财务制度整合:统一双方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资金管理整合: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优化资金配置,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环节。 财务人员整合:合理安排双方的财务人员,通过培训、沟通等方式使财务团队能够有效协作,为企业的整体财务目标服务。
10如何进行股权转让的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状况审查:包括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债的准确性,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可能性、存货的价值等。 税务情况审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存在税务纠纷、未缴税款等,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 财务内部控制审查:评估目标公司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如资金审批流程、财务报告编制流程等,判断其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11股权转让的财务风险有哪些?
估值风险:如果股权估值过高,受让方可能支付过多资金,影响未来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率;若估值过低,转让方可能遭受损失。 支付风险:如果受让方采用分期付款等方式,转让方可能面临受让方违约、无法按时收到全部款项的风险。对于受让方而言,如果资金筹集不到位,可能无法完成支付。 或有负债风险:转让方可能未完全披露公司的债务或潜在的法律责任,受让方在接手股权后可能需要承担这些额外的财务负担。
12股权转让在财务报表上如何体现?
对于转让方:如果是公司转让股权,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少,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其他收到对价的资产)增加,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不涉及公司财务报表的直接变化,但公司需要记录股权结构的变更。 对于受让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货币资金(或增加负债,如果是通过负债方式支付对价)。
13跨境股权转让的税务情况有何特殊之处?
外国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能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 10% 的预提所得税。 跨境股权转让还可能涉及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减免、税率优惠或征税权划分等规定。
14股权转让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除外)。
15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成本(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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